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光伏科学与工程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江苏省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迫切需要,遵循“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的原则,由常州大学牵头,联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共同组建的一个研发实体。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定位:通过政府搭台,产业导向、任务驱动、校所唱戏、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打造全新模式的产、学、研结合的组织管理模式下的科研实体,推进教育与科技、产业有机融合。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把协同创新中心建成集光伏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技术研究为一体的研发中心和先进光伏技术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中心,培养大批光伏应用技术人才,构建支撑光伏科学与技术进步的学科群,形成一批支撑光伏产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取得一批对光伏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标志性成果,实现一批科研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和转化,从而提升江苏光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江苏乃至全国光伏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为了规范与促进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运营和发展,充分发挥协 同创新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指导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中心理事会。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协同创新中心的指导咨询机构,中心理事会是协同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中心主任代理理事会执行各项决策。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申请入会单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成为理事会理事成员。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培育平台。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常设管理机构是中心办公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中心办公室在中心主任领导下代理理事会管理中心日常事务。 第三章 运行模式及工作机制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采用实体化运行,“以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培育平台”为依托,通过“政府导向、校企支撑、开放流动、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有效整合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各方优质资源,坚持“政、产、学、研、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以任务驱动的人才聘用、考核激励机制;建立首席科学家制的团队协同创新模式;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有组织的协同管理,中心获得的投入与支持实行统 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使用;中心的仪器设备、科研平台等相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放、统一使用;中心的科学研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协同创新中心全体成员参加的大会,由理事长或常委副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根据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 第四章 中心职能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构建协同创新中心需要的人力资源体系,领军型人才的引进,选拔与聘任;跨学科、跨组织、跨国界科研人员,考核高层次人才与团队;人才培养和科研的组织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申报,并对研究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六条 负责寻求省、市、区的资金、政策支持,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和公用配 套设施;提供相关的实验场地、设备和研发资金,在人、财、物等方 面给予积极支持,引导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第十七条 负责为项目组织进行基础理论问题、关键性技术问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资源,以及学科、人才基础,推动学科交叉与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负责为光伏行业的企业进行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与支持服务,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适合产业发展的高级人才。 第十九条 为校、所、企间的协同牵线搭桥,负责科研成果、新产品开发的产业化,负责对协同创新中心体制机制进行改革与创新。 第五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实行统一聘用、统一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任务驱动的人员聘用机制,按照开放流动的原则,以任务为牵引,根据岗位任务,采取长期与短期相结合、固定聘期与项目合同期相结合的灵活聘用方式,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的研发队伍。 第二十二条 汇集和整合协同参与单位的优秀科研队伍,对人事关系隶属于协同创新中心参与单位的人员实施双聘制,实现研究人员流动但不调动,在岗但不占用编制,从而保障协同参与单位人员的相对稳定,推动人才良性互动。 第二十三条 采用首席科学家制,通过海外招聘方式吸引国外优秀光伏人才和团队加盟协同创新中心,打造一支全职研发团队。 第二十四条 对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不同类别人员,引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充分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提升科技竞争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批准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3年12月22日起生效。 |